官方名稱:
歐洲議會和理事會 2014 年 4 月 16 日關于協調各成員國有關無線電設備上市和廢除指令 1999/5/EC 的法律的指令 2014/53/EU
無線電設備指令 (2014/53/EU)是什么?
歐洲無線電設備和電信終端設備 (R&TTE) 指令 (1999/5/EC) 于 1999 年 4 月 7 日在歐洲共同體官方公報上發布。成員國必須在 2011 年 1 月 20 日之前通過和發布國家法律以及將新指令的規定轉化為國家法律的法規。
無線電設備指令 (2014/53/EU) 涵蓋哪些產品?
該指令適用于具有射頻廣播或接收功能的設備。
該指令還適用于此設備:
將醫療器械指令 93/42/EEC 所指的醫療器械作為一個組成部分或附件納入其中;
將 90/385/EEC 指令中關于有源植入式醫療器械的有源植入式醫療器械作為一個組成部分或附件納入其中;
根據指令 72/245/EEC 與機動車輛造成的無線電干擾相關的規定,構成車輛的一個部件或單獨的技術單元;
構成車輛的組件或單獨的技術單元,符合指令 2002/24/EC 與兩輪或三輪機動車輛型式認證相關的規定。
釋義:
– 無線電設備:一種產品或其組件,能夠利用分配給地面/空間無線電通信的頻譜,通過發射和/或接收無線電波進行通信。
– 設備:任何無線電設備、電信終端設備或兩者。
無線電設備指令 (2014/53/EU) 不涵蓋哪些產品?
該指令不適用于專門用于涉及公共安全、國防、國家安全和國家在刑法領域的活動的設備;也不適用于:
無線電愛好者使用的無線電設備,除非是市售的完全組裝好的無線電設備;
涉及船用設備的指令 96/98/EC 涵蓋的設備;
電線電纜;
旨在僅用于接收聲音和電視廣播服務的無線電設備;
理事會條例 (EEC) 第 3922/91 號與民用航空領域相關的產品、設備或組件;
如何遵守無線電設備指令 (2014/53/EU)
檢查一致性
制造商必須確定他們的設備是否屬于無線電設備指令。要在其范圍內,設備必須符合低電壓指令和電磁兼容性指令的基本要求。此外,該設備必須支持無線電頻譜的有效使用,并能抵抗任何其他設備的干擾。
如果存在設備的協調標準,制造商可以獨立確定設備的資格。否則必須涉及授權的公告機構。
符合性聲明(內容)
符合性聲明的基本布局和內容對所有指令都是通用的,但每個指令可能略有不同。
大多數指令要求以下內容:
制造商的名稱和地址
設備的描述和/或序列號
參考相關協調標準
必要時參考聲明符合性的規范
簽署人詳情
CE標志加貼年份的末尾兩位數字
技術文檔
指令 2014/53/EU 要求技術文件包括以下內容:
無線電設備說明
符合性聲明
限制,如果有的話
協調標準清單(如果適用)
有關指定機構的詳細信息(如果涉及)
設計計算和檢查的結果
檢測報告
加貼 CE 標志
采取所有必要步驟后,就可以為產品貼上CE認證標志了。該標志應標在設備、包裝或說明書上。字母在垂直方向上的尺寸必須相等,并且不得小于 5 毫米。如果還有其他指令也涵蓋該產品,則只有在滿足所有指令的情況下,才必須貼上CE標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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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是否在歐盟市場上提供無線電設備或指令 2014/53/EU 涵蓋的任何其他產品?在這種情況下,您的產品可能需要符合 CE 規則。希望本文為您提供了入門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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