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氣和電子設備包含重金屬、阻燃劑和增塑劑等有害物質。這些有害化學物質會導致嚴重的環境和公共健康問題。因此,自 2002 年以來,歐盟根據各種指令(包括RoHS 2 )限制了某些有害物質的使用。
什么是歐洲 RoHS?
歐盟RoHS代表有害物質限制,適用于在歐洲市場銷售的電氣和電子設備( EEE )。RoHS 是電氣和電子設備環境合規性的主要要求。特別是,該法規旨在減少 EEE 產品對環境和人類健康的負面影響。
歐盟 RoHS 2
歐盟 RoHS 規定的十種限用物質及其允許閾值是:
鉛 < 0.1% 或 1000 ppm(百萬分之一)
鎘 <0.01% 或 100 ppm
汞 < 0.1% 或 1000 ppm
六價鉻 (Cr(VI)) < 0.1% 或 1000 ppm
多溴聯苯 (PBB) < 0.1% 或 1000 ppm
多溴二苯醚 (PBDE) <0 .1% 或 1000 ppm
雙(2-乙基己基)鄰苯二甲酸酯 (DEHP) < 0.1% 或 1000 ppm(2015 年添加)
鄰苯二甲酸丁芐酯 (BBP) < 0.1% 或 1000 ppm(2015 年添加)
鄰苯二甲酸二丁酯 (DBP) < 0.1% 或 1000 ppm(2015 年添加)
鄰苯二甲酸二異丁酯 (DIBP) < 0.1% 或 1000 ppm(2015 年添加)
重要的是,這些允許的閾值處于構成產品中每個組件的均質材料的水平。換句話說,這意味著限制適用于任何單一材料,而不適用于成品的重量。
歐盟 RoHS 2 涵蓋的產品類別
根據該法規的附件 I,RoHS 適用于以下類別的產品:
歐盟 RoHS 產品類別
大型家用電器。
小家電。
IT 和電信設備。
消費設備。
照明設備。
電氣和電子工具。
玩具、休閑和運動器材。
醫療設備。
測控儀器包括工業測控儀器。
自動點膠機。
上述任何類別未涵蓋的其他 EEE。
歐盟 RoHS 的演變
自該法規于 2002 年實施以來,RoHS 的范圍和 EEE 產品進口商的義務發生了變化。相應地,RoHS 修正案,即 RoHS 2 和 RoHS 3,反映了這些變化。在這里,我們討論RoHS 1、RoHS 2(RoHS 重鑄)和所謂的RoHS 3之間的區別,RoHS 3 實際上反映了 RoHS 2 的重大修訂。
下表總結了 RoHS 1、RoHS 2 和 RoHS 3 之間的主要區別。
符合歐盟指令 1
電子產品 RoHS 2
歐盟于 2002 年發布了指令 2002/95/EC,即 RoHS 1。RoHS 1 的目標是限制在各種 EEE 產品的生產中使用上述前六種危險化學品。該法規與關于廢棄電子電氣設備( WEEE ) 的指令 2002/96/EC密切相關,該指令規定了 EEE 設備的收集、回收和回收目標,以解決與這些產品中的有毒廢物相關的問題。2006 年 7 月 1 日,RoHS 1 指令成為每個成員國的法律。截至該日期,在歐盟市場上銷售的所有相關產品都必須符合 RoHS。此外,該指令適用于上述第1、2、3、4、5、6、7和10類產品。
符合歐盟指令 2
2011 年 7 月,指令 2011/65/EU(也稱為 RoHS 2 或 RoHS 1 的改版)取代了原來的 RoHS 法規。與 RoHS 1 一樣,RoHS 2 限制在電氣和電子設備中使用六種有害物質。以下是 RoHS 1 和 RoHS 2 的相同點和不同點:
RoHS 2 擴大了 RoHS 1 涵蓋的產品范圍。例如,它在其產品列表中添加了醫療設備(第 8 類)和監測和控制儀器(第 9 類)。此外,它為每個組設置了單獨的合規期限。
RoHS 2 為其規定提供了一些例外情況。超出RoHS 范圍的產品包括:一些大型電子產品(即大型固定裝置( LSFI ) 和大型固定工業工具( LSSIT ))、軍事或航空航天設備、有源植入式醫療設備、一些研發設備和一些光伏電池板。此外,RoHS 不適用于電池和包裝材料,因為它們必須遵守其他法規。
RoHS 2 指令還對 EEE 生產商和進口商施加了額外的義務。隨后,屬于 RoHS 類別的產品的制造商和進口商必須執行合格評定,準備歐盟合格聲明(DoC),并在所有合規成品上貼上CE 標志。
此外,RoHS 2 還提供了兩份受益于其附件 III 的一般豁免和附件 IV 特定于醫療設備和監測和控制儀器的豁免的應用清單。制造商和進口商應不斷監控這些清單,因為某些RoHS 豁免是有時間限制的。
醫療器械 RoHS 2
符合RoHS 3
2015 年,歐盟修訂了 RoHS 2,在最初的六種化學品清單中增加了四種化學品。這些受限物質包括下列四種鄰苯二甲酸鹽:
雙(2-乙基己基)鄰苯二甲酸酯 (DEHP)
鄰苯二甲酸丁芐酯 (BBP)
鄰苯二甲酸二丁酯 (DBP)
鄰苯二甲酸二異丁酯 (DIBP)
RoHS 3 汽化器
指令 2015/863/EU,也稱為 RoHS 3,于 2019 年 7 月 22 日生效。此外,RoHS 3 為其他類別未涵蓋的 EEE 產品增加了類別 11。此類產品的示例包括電子尼古丁輸送系統 (ENDS),例如電子香煙、大麻霧化器和電子煙筆,以及兩輪電動車。
令人驚訝的是,DEHP、BBP 和 DBP 的要求不適用于玩具,因為根據歐洲法規 1907/2006/EC ( EU REACH )附件 XVII 第 51 條,玩具已經受到這三種鄰苯二甲酸鹽的限制。
RoHS 2 不合規后果
RoHS 指令 2011/65/EU 第 23 條要求歐盟成員國對違反根據該法規制定的國家規定的行為進行處罰。因此,成員國應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確保履行這些義務。不遵守 RoHS 可能導致嚴厲的處罰和法律后果。例如,如果將不符合 RoHS 標準的產品進口到德國,您可能會面臨最高 30,000 歐元的罰款和最高一年的監禁。
除了處罰,還有更多值得關注的地方。不符合 RoHS 的案例通常會被公開。這種情況可能導致產品從歐盟市場撤回或召回,并最終損害品牌聲譽。因此,隨著該指令的不斷發展,制造商和進口商必須確保其產品符合 RoHS 的所有要求。盡管遵守 RoHS 要求可能具有挑戰性,但消費者和環境最終將受益于這些有害物質的限制。
其他國家的 RoHS
世界上其他國家也有自己的 RoHS 版本,例如:
全球 RoHS
巴西 RoHS
中國RoHS
印度RoHS
日本 RoHS (J-MOSS)
挪威RoHS
新加坡RoHS
韓國RoHS
臺灣RoHS
土耳其 RoHS
阿拉伯聯合酋長國 RoHS
美國加州 RoH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