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名稱:
歐洲議會和理事會 2014 年 2 月 26 日關于協調成員國有關用于潛在爆炸性環境的設備和保護系統的法律的指令2014/34/EU(重鑄)
防爆ATEX指令是什么:
ATEX指令2014/34/EU于1994年3月29日發布,20天后生效。
指令 2014/34/EU 的目標是確保其適用的產品
在歐盟領土內自由流通。因此,該指令基于歐共體條約第 95 條,規定了建立合規性的協調要求和程序。
ATEX 指令 (2014/34/EU) 涵蓋哪些產品?
ATEX 指令適用于擬在潛在爆炸性環境中使用的設備和保護系統。本指令的范圍也包括安全裝置、控制裝置和調節裝置,這些裝置旨在在潛在爆炸性環境之外使用,但對于爆炸風險方面的設備和保護系統的安全運行是必需的或有助于它們的安全運行。
根據該指令, “設備” 是指機器、儀器、固定或移動設備、控制部件和儀器儀表,以及檢測或預防系統,它們單獨或聯合用于產生、傳輸、存儲、測量、控制和能量轉換和/或材料加工,并且能夠通過其自身的潛在點火源引起爆炸。
“保護系統” 是指除上述設備組件之外的其他設備,旨在立即停止初期爆炸和/或限制爆炸的有效范圍,并單獨投放市場以用作自主系統。
ATEX 指令 (2014/34/EU) 不涵蓋哪些產品?
(a) 用于醫療環境的醫療器械;
(b) 爆炸危險完全由爆炸性物質或不穩定化學物質的存在引起的設備和保護系統;
(c) 用于家庭和非商業環境的設備,在這些環境中,可能僅由于燃氣意外泄漏而極少產生潛在爆炸性環境;
(d) 1989年12月21日理事會指令89/686/EEC涵蓋的個人防護設備,該指令與成員國有關個人防護設備的法律近似;
(e) 遠洋船舶和海上移動裝置以及此類船舶或裝置上的設備;
(f) 運輸工具,即專用于通過航空或公路、鐵路或水路網絡運送乘客的車輛及其拖車,以及設計用于公共航空運輸貨物的運輸工具公路或鐵路網絡或水路。擬在潛在爆炸性環境中使用的車輛不應排除在本指令的范圍之外;
(g) 武裝部隊、警察等用于國家安全的設備。
如何遵守 ATEX 指令 (2014/34/EU):
ATEX指令提供了兩種執行合格評定的方法:
內部生產控制或CE標志自我認證:制造商自行執行合格評定并記錄評估結果。內部生產控制適用于第 II 組第 3 類設備和裝置。
公告機構的參與:在設備的情況下;自主保護系統;此類設備或系統的安全裝置;以及此類設備、系統或裝置的組件,屬于第 I 組和第 II 組,類別 M1、M2、1 和 2。